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能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339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84民初1289号 |
案号 |
(2021)苏0684执43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能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昌源金属构件有限公司货款285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856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3二、被告北京能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昌源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保险费88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84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7604元,由被告北京能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84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17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董长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1592366339B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山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房山区怡和北路5号院2号楼9层9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