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翁其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127********4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703民初1906号 |
案号 |
(2022)闽0703执1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林建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21年7月26日为58547.8元,此后利息按月利率8.7‰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徐丽文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南平市建阳区隆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翁其耀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2-01-21 |
发布时间 |
2022-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