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莆田市城厢区华芳玻璃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L45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303民初2865号 |
案号 |
(2021)闽0303执37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莆田市城厢区华芳玻璃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莆田市庆顺玻璃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57740元及该款自2021年2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莆田市城厢区华芳玻璃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莆田市庆顺玻璃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3615元,减半收取计1807.5元,由莆田市城厢区华芳玻璃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时间 |
2022-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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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翁亚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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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莆田市城厢区嘉新建材市场E幢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