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魏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02********47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702民初1652号 |
案号 |
(2021)浙0702执47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魏军、杜雷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1854019.49元,并支付利息61963.16元(已暂算至2021年2月26日,此后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魏建国、方笑菡、彭建华、魏平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时间 |
2022-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