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程斯卡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2********3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702民初10248号 |
案号 |
(2021)浙0702执51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程斯卡、项建对金华华建工贸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的本金9993992.14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2018年6月9日停息)在1750万元的本金以及产生的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35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华建橡胶有限公司、永康市龙山镇星涛五金厂、程斯卡、项建、项冰华、项欣丽、卢进士、程凤花、任根法、陈妙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时间 |
2022-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