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俊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405********0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702民初9743号 |
案号 |
(2022)浙0702执6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俊峰、林净锋尚欠原告金华市宏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款及律师费28000元,现被告安俊峰、林净锋愿意支付24000元,于2021年12月25日前支付12000元,于2022年1月25日前支付12000元。剩余款原告金华市宏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予以放弃。二、如被告安俊峰、林净锋其中有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履行的,则两被告仍按欠款28000元的金额向原告金华市宏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并原告金华市宏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可就未履行的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其他事项,原告金华市宏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俊峰、林净锋之间互不追究。四、本案减半受理费2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宏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1-26 |
发布时间 |
2022-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