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凤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5********87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7民终2128号 |
案号 |
(2021)浙0702执55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702民初-12-11054号民事判决;二、李凤涛赔偿朱惠仙车辆损失233000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人民币23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朱惠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563元,由朱惠仙负担3771元,李凤涛负担17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126元,由朱惠仙负担7542元,由李凤涛负担358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时间 |
2022-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