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1********4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702民初9988号 |
案号 |
(2022)浙0702执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民于2021年12月7日前归还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借款本金8万元,并支付利息5153.67元(利息暂算至2021年3月19日,此后利息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起诉后如原告账面有自动扣款,扣款数予以抵扣借款本金)。二、案件受理费96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李民负担,于2021年12月7日前向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