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罗良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5********4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702民初6174号 |
案号 |
(2021)浙0702执53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华创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借款本金88.614778万元,并支付利息(算至2021年6月21日的利息为4208.61元,此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罗良江、被告陈婵对被告金华创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主债权限额625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被告金华创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