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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卸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21********74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702民初2758号
案号
(2021)浙0702执56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姜卸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的本金人民币167886.45元、利息人民币20143.17元、滞纳金(违约金)人民币22826.76元(利息和违约金已计至2019年1月12日止,此后利息按合约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75元(已减半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姜卸翠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10-26
发布时间
2022-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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