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建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4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02民初3514号 |
案号 |
(2021)苏1302执58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朱建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守政借款1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0元,由被告朱建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时间 |
2022-0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