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良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19********72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02民初1740号 |
案号 |
(2021)苏1302执60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良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马少波不当得利107000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以10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9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8-利率即1年期lpr计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少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0元、保全费122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苏良民负担(在履行义务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时间 |
2022-0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