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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4********659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302民初3679号
案号
(2021)苏1302执56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王新军借款75000元及利息(以68000元为基准,自2020年1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01
发布时间
2022-0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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