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23********3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刑初333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41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王恒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3年2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王宏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2023年6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高先超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沈艳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禁止被告人高先超、沈艳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烟草销售及相关活动。三、将被告人王恒、王宏建、高先超、沈艳退出的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1312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将扣押的涉案伪劣卷烟予以没收、销毁。(由扣押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24/24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05 |
发布时间 |
2022-0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