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汇锦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96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6民初43779号 |
案号 |
(2019)津0116执425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锦利程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铁建(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6,254,560元、利息390,864元,合计6,645,424元;被告天津锦利程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铁建(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9月25日的违约金2,187,439.23元,以及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6,645,4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计算);被告天津锦利程包装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在4,800,000元额度范围内,以被告天津锦利程包装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汉榆路300号的面积为6452.47平方米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天津汇锦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原告中铁建(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后仍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中铁建(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76,492元,由被告天津锦利程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时间 |
2020-04-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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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彭玉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079624309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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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家泊镇杨家泊工业区七加三号路6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