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鞍山市通昌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5********242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504民初936号 |
案号 |
(2021)皖0504执24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陆群、徐斌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3499982q218056964924《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二、陆群、徐斌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截止2020年3月13日尚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48860.97元,利息及罚息人民币26911.17元,合计人民币475772.1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0年3月14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陆群、徐斌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违约金人民币55000元;四、陆群、徐斌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律师代理费4757元;五、若陆群、徐斌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偿还上述第二、三、四项债务,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有权立即实现抵押权,即拍卖、变卖方君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花山剑桥公馆2-306室不动产,并以拍卖、变卖上述不动产的所得价款在最高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债务;六、马鞍山市通昌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马鞍山市通昌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陆群、徐斌追偿。如果陆群、徐斌、方君、马鞍山市通昌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155元,保全费32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025元,由陆群、徐斌、方君、马鞍山市通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03 |
发布时间 |
2022-0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陆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500554578242G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