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付金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681********5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702民初5811号 |
案号 |
(2021)浙0702执51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付金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理赔款536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5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付金保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时间 |
2022-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