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田国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81********37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2民初7161号 |
案号 |
(2022)辽0102执11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李秋香于2017年10月26日签订的《贷款合同》二、被告李秋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763815.29元,利息23300.95元,罚息、复利共计649.01元(以上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12月23日);并自2018年12月24日起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沈阳分行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三、被告田国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秋香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78元,减半收取5839元,由被告李秋香、田国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时间 |
2022-0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