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毛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411********46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4民终2655号 |
案号 |
(2022)浙0481执3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宁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昕思、毛建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国良借款22295元,并自2016年10月19日起、以222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年利率24%为上限)计算支付利息至2018年12月14日止。二、驳回原告杨国良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原告杨国良负担4754元,被告徐昕思、毛建华负担446元。-1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1-21 |
发布时间 |
2022-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