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武永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27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4821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37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武永波、管理应当偿还原告汪淑珍借款本金252000元,二被告分别于2021年9月25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21年10月25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21年11月25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21年12月25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22年1月25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22年2月25日前给付152000元;如二被告按上述约定履行了义务,原告自愿放弃利息;二、如二被告任有一期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义务,原告可就本案全部标的252000元扣除二被告已给付部分申请强制执行,且二被告应当以252000元扣除二被告已给付部分为基数,自2021年2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至日止;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0元,由被告武永波、管理负担(于2022年2月25日前给付完毕);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2-0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