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召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2********52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1022民初594号 |
案号 |
(2022)晋1022执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宋召峰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泽涛欠款5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元,由被告宋召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