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龚力雄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702********0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830民初1675号 |
案号 |
(2022)赣0830执2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信冠实业公司、龚力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借款987994.51元(其中本金899571.23元、截至2021年10月17日的利息和罚息88423.28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利率按6.525%/年(4.35%/年×150%)计算];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缴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80元,减半收取6840元,由被告信冠实业公司、龚力雄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时间 |
2022-0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