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38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4民初97号 |
案号 |
(2019)豫04执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河南省平顶山市迪可(集团)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0.95‰的标准从2014年5月31日计算至2014年6月20日;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16.425‰的标准从2014年6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河南省平顶山市迪可(集团)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0.95‰的标准从2014年5月31日计算至2014年6月20日;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16.425‰的标准从2014年6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三、河南省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剑锋、韩汝平、平顶山市新宏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孙红生、马自强、马文聚、刘向前、马斐、孙晓惠对上述第一、二项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74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84749元,由河南省平顶山市迪可(集团)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省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剑锋、韩汝平、平顶山市新宏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孙红生、马自强、马文聚、刘向前、马斐、孙晓惠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3-14 |
发布时间 |
2020-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飞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00733848674J |
登记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新城区和谐路与兴平路交叉口西100米新城铭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