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盘锦蓬驰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111********070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1104民初2496号 |
案号 |
(2022)辽1104执3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盘锦蓬驰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本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750.00元(9750元2.5个月2倍)。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被执行人盘锦蓬驰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被执行人盘锦蓬驰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2-09 |
发布时间 |
2022-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运长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121085308070C |
登记机关 |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东风镇二道边村帅乡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