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资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64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4民初8342号 |
案号 |
(2021)辽0104执40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宇斯物资经销处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东支行借款本金1397172.03元,利息及罚息230010.87元(截至2018年3月18日);二、被告沈阳宇斯物资经销处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东支行逾期利息及罚息(以本金1397172.03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及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沈阳资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翟文革、陈淑环对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45元,由被告沈阳宇斯物资经销处、沈阳资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翟文革、陈淑环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时间 |
2022-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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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那崇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6731039646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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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2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