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8026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京0113民初28240号 |
案号 |
(2019)京0113执10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中天融信商贸有限公司票据款五十万元(票号210410000414420180426187386170),于二○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付清十万元,于二○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付清十万元,于二○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前付清十万元,于二○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付清十万元,于二○一九年四月三十日前付清十万元(给付至原告北京中天融信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账户信息:户名:北京中天融信商贸有限公司,开户行:民生银行北京朝阳北路支行,账号:630309933);二、如被告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确定的任一期履行义务,则原告北京中天融信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付全部票据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另外需给付原告北京中天融信商贸有限公司利息(以五十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自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原告北京中天融信商贸有限公司有权自被告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之日起就剩余未付全部票据款项及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告北京惠森海家具有限公司对上述调解协议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元,由被告北京惠森海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于二○一九年一月二十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北京中天融信商贸有限公司;五、如被告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按期足额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确定的全部履行义务,原告北京中天融信商贸有限公司于二○一九年五月十日前配合被告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办理本调解协议第一项所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退票手续;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9-01-23 |
发布时间 |
2019-03-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燕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802606485Y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府前街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