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罗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83********2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84民初2779号 |
案号 |
(2022)川0184执1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请求被申请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元(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1月4日;利息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1月4日)请求被申请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5100元,律师费8500元,合计13600元。请求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以上暂计650553.3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