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海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23********57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522民初2458号 |
案号 |
(2021)鲁1522执21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莘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判决,判决生效后二被申请人未履行偿还义务,要求二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履行(2019鲁1522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耿文超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为基数,自2017年3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已付1200元在利息中扣除);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并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莘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时间 |
2022-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