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汪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502********87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502民初6502号 |
案号 |
(2022)豫1502执1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波于2018年11月27日签订的dcb03760118288123号《汽车贷款合同》。二、被告汪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偿还剩余贷款本金88401.06元及罚息(罚息以下欠贷款本金88401.06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10.89%的150%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汪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元。四、被告汪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代理费1500元。五、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汪波名下的案涉抵押车辆(发动机号码1000315,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lvhcv4668k5000294)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48元,减半收取1124元,由被告汪波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