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魏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3********0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行审57号 |
案号 |
(2021)豫1702执63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参照《河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被申请执行人伍拾壹万元(5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未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亦未履行该决定书规定的义务。2021年07月13日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催告程序,于2021年0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查,本院于2021年09月22日登记立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驻)应急罚[2020]行管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正确,处理结果适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应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应急管理局就被申请执行人遂平县祥开养鸡场作出的(驻)应急罚[2020]行管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19 |
发布时间 |
2022-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