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义乌市易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7********470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5民初88号 |
案号 |
(2021)粤0105执260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义乌市易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向原告杨小虎退还货款449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49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从2020年4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小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755元(其中受理费986元、诉讼保全费769元),由原告杨小虎负担848元,由被告义乌市易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博共同负担907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18 |
发布时间 |
2022-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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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82327870470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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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