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天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686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971民初2532号 |
案号 |
(2020)粤1971执5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197622807】。一审判决主文:被告东莞市天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孙瑞海返还车款21万元及支付利息(以21万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3月19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55.57元、保全费1605.19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时间 |
2020-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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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耀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MA4UUA686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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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8号22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