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93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23民初4535号 |
案号 |
(2020)皖0123执7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申友支付垫付款2275000元,同时支付该垫付款的利息(其中275000元从2013年10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时止;200万元从2018年6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时止);二、被告孟庆安、合肥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芮昌友、汪传华、孟海斌、孟建中、沈光财、罗寿祥、陈绍兵、李诗荣、万华峰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被告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各自承担十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申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75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2527元,由被告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2-17 |
发布时间 |
2020-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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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孟庆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3149349040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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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三河路3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