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322********28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陕0722民初1582号 |
案号 |
(2022)陕0722执3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城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张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梁润红购车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1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城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2-02-14 |
发布时间 |
2022-0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