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齐彩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321********15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陕0304民初1434号 |
案号 |
(2021)陕0304执恢2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齐宗平、齐新霞、齐彩琴、王焕让在2019年7月20日以前给付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42723元(2018年5月22日至2019年3月31日);二、被告齐宗平、齐新霞、齐彩琴、王焕让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20日、2020年6月20日、2020年9月20日、2020年12月20日、2021年3月20日、2021年6月20日、2021年9月20日、2021年12月20日、2022年3月20日、2022年6月20日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2022年9月20日归还剩余借款本金2万元,合计50万元;此后,原、被告对结欠利息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原告可就拖欠利息部分另案起诉;三、若被告齐宗平、齐新霞、齐彩琴、王焕让不能按照以上任何一期约定时间还款,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就未归还本金及利息(从2018年5月22日至2019年3月31日为42723元,从2019年4月1日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按照月利率12.69‰计算)申请强制执行;四、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28元,减半收取,实际收取计4614元,由被告齐宗平、齐新霞、齐彩琴、王焕让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时间 |
2022-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