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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邱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01********64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302民初5228号
案号
(2022)皖1302执4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邱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行欠款本金10297.67元、费用1403.15元、利息1149.05元(暂计算至2020年2月26日),合计12849.87元,2020年2月27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继续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由被告邱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2
发布时间
2022-0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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