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邦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226********55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721民初16号 |
案号 |
(2018)赣0721执6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赣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赣州安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木原地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江西省木原地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按108049.86元/月的标准向原告赣州安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搬离租赁房屋的租金或占用费,并承担相应利息(按月利率2%以实际尚欠的租金或占用费为基数计算)。三、被告江西省木原地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赣州安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因提起诉讼产生的律师费50000元。四、被告杨静静、被告朱邦忠、被告冯丽群上述第二项、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赣州安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1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9815元,由被告江西省木原地家具有限公司、杨静静、朱邦忠、冯丽群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5-24 |
发布时间 |
2018-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