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董常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31********29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04民初4995号 |
案号 |
(2022)冀0104执9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董常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截至2020年10月3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5,995.51元、利息15,976.81元、费用289.21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领用合约》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03元,由被告董常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时间 |
2022-0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