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523********1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702民初7512号 |
案号 |
(2021)浙0702执53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吉鑫楠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吴良东借款本金17.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5年6月6日起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被告吴平良、严守月、李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2-0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