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普宁市祥和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52********48X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5281民初863号 |
案号 |
(2020)粤5281执12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普宁市祥和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借款本金11700000元及罚息(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358%计)。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对被告陈文忠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南街道马栅村马华南路南侧住宅楼首层(证号:粤房地权证普南私字第23292号)、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南街道马栅村马华南路南侧住宅楼二层(证号:粤房地权证普南私字第23293号)、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南街道马栅村马华南路南侧住宅楼三层(证号:粤房地权证普南私字第23294号)、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南街道马栅村马华南路南侧住宅楼四层(证号:粤房地权证普南私字第23295号)、广东省普宁市****)的房地产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陈文忠、黄淑君、陈奕航、王嘉薇、陈鸿展对被告普宁市祥和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00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共51000元,由被告普宁市祥和实业有限公司、陈文忠、黄淑君、陈奕航、王嘉薇、陈鸿展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普宁市祥和实业有限公司、陈文忠、黄淑君、陈奕航、王嘉薇、陈鸿展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共510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时间 |
2022-0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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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奕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528179469148X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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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流沙东新坛村后壁园(学校西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