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浏阳市荷花金雀花炮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1********40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181民初212号 |
案号 |
(2022)湘0181执12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浏阳市荷花金雀花炮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胡义端支付货款54000元;二、浏阳市荷花金雀花炮厂不能清偿上述债务部分,由詹道忠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三、驳回胡义端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00元,合计1175元,由浏阳市荷花金雀花炮厂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2-08 |
发布时间 |
2022-0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詹道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811842214051 |
登记机关 |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聂桥村小水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