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冯卫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2********16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22民初4506号 |
案号 |
(2021)苏0722执37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勤、冯卫东、冯宝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38453.3元人民币及利息、罚息(2020年7月8日以前产生的利息、罚息合计24300.29元;自2020年7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38453.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45‰计算罚息);二、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对被告张勤、冯卫东、冯宝磊提供抵押担保不动产进行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张勤、冯卫东、冯宝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赔偿律师费1500元人民币。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7元,由被告张勤、冯卫东、冯宝磊承担(已由原告预付,待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914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时间 |
2022-0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