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021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702民初10333号 |
案号 |
(2022)浙0702执1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周剑忠苗木款480246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以1994116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3日起算、以1404674.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8日起算、以1404674.5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8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时间 |
2022-0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伟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102116928R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