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史玉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5********67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983民初3691号 |
案号 |
(2018)赣0983执恢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王振兴、江西老板王家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斌峰借款人民币172.36万元整,被告史玉芬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付强及江西梦强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人民币172.36万元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付强及江西梦强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清偿后,有权向被告王振兴、江西老板王家具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12元、申请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312元,由被告王振兴、史玉芬、江西老板王家具有限公司、江西梦强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付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4-24 |
发布时间 |
2018-04-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