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史玉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5********67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983民初3747号 |
案号 |
(2018)赣0983执1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王振兴、史玉芬、江西老板王家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丽红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60000元(自2016年9月15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2017年9月15日止),并承担以30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9月16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至履行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被告王振兴、史玉芬、江西老板王家具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1-10 |
发布时间 |
2018-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