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明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222********87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0202民初1912号 |
案号 |
(2021)鄂0202执13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明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截止2020年5月8日的透支本金29913.12元,利息2635.9元、手续费1991.5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12-09 |
发布时间 |
2022-0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