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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维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68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882民初3173号
案号
(2022)皖0882执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潜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维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海骄返还丰田牌汽车一部(车牌号皖a610b2,发动机号f633295,车架号lvgbe42k9bg578329);二、驳回原告张海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38元,减半收取1219元,由原告张海骄负担1044元,被告安徽维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潜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时间
2022-0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常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3943796817
登记机关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合肥包河区乌鲁木齐路38号天瑞大厦6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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