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维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19********4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11民初488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45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高维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向阳5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二部分计算,第一部分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第二部分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徐向阳负担700元,被告高维松负担1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时间 |
2022-0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