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沃莲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3********25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02民初5773号 |
案号 |
(2021)苏1302执58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张劲松自本判决生效后,在不影响张可心学习的情况下,每两个月探望张可心一次,探望时间为月底一周的周末,探望地点为沃莲花抚养张可心的生活地点,被告沃莲花应予以协助。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预付),由被告沃莲花负担(在履行义务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08 |
发布时间 |
2022-0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