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蒋齐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24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宿豫民初字第1751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恢8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蒋齐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款108000元及利息(以108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5月28日起按月息1.5%计算利息至2012年10月28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履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010104000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时间 |
2022-0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